安全保障:
第一条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游艇。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7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需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二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三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
第四条 在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五条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
第六条 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出入境游艇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况时,还应向边防检查机关报告。
第七条游艇供受油应遵守船舶供受油作业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供受油设备设施良好可用。
第八条游艇不得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动植物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游艇码头和系泊点应当制定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依法经过验收。
第十条举行游艇水上大型活动,组织单位应事先拟定活动计划,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申请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有境外游艇参与的活动,应同时向其他口岸查验机关报告。
游艇俱乐部(游艇会):
第十一条设立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游艇停泊码头和设施;
(二)拥有专业的管理队伍;
(三)具有对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服务设施和安全保障能力;
(四)具有游艇废弃物、残油、垃圾的回收和处理能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和落实措施;
(六)办理游艇出入境业务的国际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在相应的游艇停靠码头配备出入境查验设施和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设立游艇组乐部(游艇会)应经省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条件,依法注册后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涉及出入境游艇业务的,还应向其他口岸查验机关和省口岸管理部门备室,
第十三条游艇俱乐部(游艇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应急反应和出入境手续申办的宣传、培训,督促游艇人员遵守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并落实相应措施;
(二)提供游艇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和通告、警告等信息,遇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应当阻止游艇出航并及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三)记录游艇及其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记录游艇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向有关口岸查验机关报告境外游艇出入港等相关情况;
(四)督促或协助游艇办理相关手续;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出现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涉及境外游艇的,应同时报告其他口岸查验机关;
(七)妥善安排游艇防台风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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